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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泽多次通过闲鱼二手平台向张荣波购买手机产品。2021年7月26日,郑锦泽打开张荣波发送在微信里的“…我在闲鱼发布了【保时捷8+256黑4台,全新未拆封】”链接后跳转到闲鱼二手平台,向张荣波购买了四台华为保时捷手机rs8+256g黑色,单价10200元,共40800元,郑锦泽向张荣波支付了价款40800元,张荣波遂向郑锦泽邮寄了4台激活过的华为保时捷rs8+256g手机。

2021年7月28日,因其中一台手机贴有“plus6.2激”标签,郑锦泽经与张荣波沟通后,将该手机寄回张荣波重新封膜处理后再寄还郑锦泽。2021年8月1日,郑锦泽通过微信向张荣波交涉其要购买的手机是原封的,不是拆封过的,并要求退货,张荣波表示原封的价格是每台10900元,不接受退货,并将郑锦泽微信拉黑。郑锦泽遂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郑锦泽陈述涉案4台手机原准备作为礼品送人,但发现为二手手机后遂出售,售价为每台9850元。

郑锦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荣波赔偿其购买商品价格4596元;2.判令张荣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郑锦泽通过张荣波在微信发布的闲鱼二手平台交易链接向张荣波购买手机,张荣波向郑锦泽提供货物,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郑锦泽、张荣波之间约定买卖的手机是否为全新未拆封、未激活的手机,二是张荣波应赔偿郑锦泽的数额。关于郑锦泽、张荣波之间约定买卖的手机是否为全新未拆封、未激活的问题,张荣波发送在微信里的链接标题是【保时捷8+256黑4台,全新未拆封】,在张荣波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约定买卖的手机为全新未拆封、未激活。张荣波提出郑锦泽事先已知手机是激活过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张荣波未按约定向郑锦泽提供全新未拆封、未激活的手机,对此造成郑锦泽损失,应由张荣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郑锦泽自认手机出售价格为每台9850元,张荣波未能证明二手手机市场价高于9850元,故可以郑锦泽自认出售手机的价格和购买手机的价格差来认定其损失,即(10200元-9850元)×4=1400元,对郑锦泽的上述损失,应由张荣波承担赔偿责任,郑锦泽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张荣波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

法院判决:一、张荣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锦泽手机价款1400元;二、驳回郑锦泽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锦泽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张荣波赔偿郑锦泽遭受的损失4596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荣波承担。

事实和理由:郑锦泽多次通过闲鱼二手平台向张荣波购买手机产品,基于此前多次购买的信任基础,郑锦泽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张荣波发送在微信中的购买链接后,跳转到闲鱼二手平台后,郑锦泽向张荣波购买了四台华为保时捷手机rs8+256g黑色,单价为10200元/台,郑锦泽向张荣波共计支付价款40800元。张荣波随即向郑锦泽邮寄了四台华为保时捷rs8+256g黑色手机。

2021年8月1日,郑锦泽发现张荣波邮寄给郑锦泽的四台手机均为已拆封的二手手机,并非原封。遂郑锦泽通过微信与张荣波联系,要求退货退款,但张荣波表示原封手机的单价为10900元,不接受退货退款的要求并将郑锦泽拉黑。郑锦泽认为一审法院仅将郑锦泽的损失认定为购买手机的价格与郑锦泽出售手机的价格之间的差价不符合实际情况。华为保时捷手机rs8+256g黑色官方指导价为10999元,郑锦泽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官方指导价格与郑锦泽出售手机的价格之间的差价进行计算,即(10999-9850)x4=4596元。综上所述,为了维护郑锦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郑锦泽的全部上诉请求。

张荣波辩称,一、郑锦泽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二、下列证据,一审未采纳,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一)郑锦泽声称跟张荣波购买的是原封未激活的手机,但双方沟通过程中从未提及,一审郑锦泽提供的证据是交易链接,该链接为张荣波朋友代为收款,并非张荣波发布的交易信息,张荣波不认同是双方约定的是原封未激活的手机。郑锦泽于2021年7月26号主动通过微信跟张荣波购买了四台手机,型号是华为保时捷RS8+256G黑色,购买时张荣波与郑锦泽电话沟通时告知郑锦泽:华为公司规定华为手机首次使用必须在东莞当地,如果非东莞本地使用需要提前激活(只是激活,并未使用,并非郑锦泽所说的二手手机,可找专业机构鉴定),郑锦泽同意。

张荣波告知郑锦泽,张荣波售于郑锦泽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不能倒卖至手机交易市场,否则张荣波会被华为公司罚款20万元至40万元,郑锦泽说买手机用于送礼,承诺绝不贩卖到手机交易市场牟利。郑锦泽收到四台手机后有一台塑料封里面有一块贴标,贴标上写着“PLUS6.2激”(有图片为证,PLus是华为专卖店名称,6.2是日期,激是激活),证明郑锦泽是知道手机已激活,郑锦泽还要求重新寄回来给张荣波朋友店铺撕掉贴标重新封膜。如果郑锦泽真的不知道是激活的,为什么还寄手机回来给张荣波封膜?如果郑锦泽对手机有疑问,当时应该就查询是否激活,但郑锦泽知道是激活的,所以没有查验,只是让张荣波重新封膜。

2021年8月1号,郑锦泽将手机倒卖到手机交易市场牟利,按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手机跌价,于是郑锦泽找张荣波要求换原封未激活的给郑锦泽,基于郑锦泽购买前已经知道卖给郑锦泽的手机是拆封激活,郑锦泽无理取闹,张荣波不想与郑锦泽纠缠,所以删除其好友。郑锦泽自知理亏,从未打电话给张荣波。8月13日,郑锦泽用17xxx392打电话给张荣波,郑锦泽在一审否认用17348839392打电话给张荣波进行协商。如果有必要,可以找电信运营商调取该手机的资料核对,所以并不存在张荣波不接郑锦泽电话的情况。其提供的通话记录是7月19日,当时双方还未交易,证据作假,请法官审视,如果郑锦泽真的是在不知情收到激活的手机,为何从来不与张荣波打电话进行沟通,张荣波并没有不接郑锦泽电话。

(二)张荣波于12月7日给郑锦泽打电话,问询手机还在不在其手上,张荣波可以给其退款,但郑锦泽告诉张荣波这个手机一天一个价格,放到现在郑锦泽亏死了,证明郑锦泽并非当初告诉张荣波其买手机是用来送礼,其真实目的就是倒卖,郑锦泽要求张荣波赔偿4596元,郑锦泽的这个诉求是否合理?请法官审视,如果官网卖10999的原封未激活手机,为何张荣波要低800元卖给郑锦泽?如果郑锦泽真的是维护自身的损失,为何如此着急卖掉手机,而不是等到开庭作为证据?或者是可以要求张荣波退货退款?

(三)郑锦泽的目的初衷是倒卖手机牟利,后面发现市场掉价,牟利不成反过来诬陷张荣波,郑锦泽利用张荣波删除好友,通话未录音,出庭举证答辩不便等因素想逼张荣波就范,希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切勿让恶意倒卖、意图牟利的人钻法律的空子。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郑锦泽的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荣波未按约定向郑锦泽提供全新未拆封、未激活的手机,张荣波应对郑锦泽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涉案手机已被郑锦泽出售,一审法院以郑锦泽购买手机的价格与其自认出售手机的价格的差价认定其损失,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郑锦泽上诉主张华为保时捷手机rs8+256g黑色官方指导价为10999元,郑锦泽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官方指导价格与郑锦泽出售手机的价格之间的差价进行计算,理据不足,二审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郑锦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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