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对被告有什么影响,民诉中普通程序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吗?

简单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对被告有什么影响,民诉中普通程序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吗?

执业近十九年,已记不清办理多少诉讼案件,曾经胜诉的喜悦不再有,不该败诉而败诉产生的愤怒、长期的痛苦亦不再有,一切都化为对个案公平正义的渴望与追求。面对法庭这个熟悉的舞台,倍感疲惫、恐慌;面对每一个案件,不管大小,都是诚惶诚恐,如履薄冰,也许诉讼律师终极追求的就是天下无讼。以道驭术,解析个案,提升庭审技能,其目的是真正解决法律纠纷,提高庭审质效。一一 编者按

江某诉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2020年8月5日,江某提起诉讼,于2021年3月30日提出撤诉,这个案子采用简易程序,长达七个月时间没有转为普通程序。在收到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后,喜悦只是一瞬,之后就是长久的疲惫和深思!在这个过程中,想到当事人每天沉浸在焦虑、煎熬之中,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拿什么去帮助当事人脱离诉讼的泥潭?作为律师只管运用庭审技能把真相揭露出来,不惜一切诉讼成本,历经四五次开庭,还有两三次当事人自己去的,有时真的不想回忆,相信当事人也不想回忆这个过程。不过,为了天下无讼的理想,决定将这个过程记录下来,希望更多的人有所借鉴和思考。

简单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对被告有什么影响,民诉中普通程序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吗?

案情简介

本案案由系不当得利,案情比较复杂,材料比较多,时间跨度比较长,我将以最简要方式介绍案件经过以及有关信息。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江某作为蔡某、成某介绍人和担保人向金某发生多笔借款,蔡某借款总额600多万,成某借款总额800多万元,一般约定月息三分,江某向蔡某、成某收取二分好处费,蔡某、成某有时通过江某的银行账户偿还金某的借款,江某就直接扣除好处费。后,蔡某、成某不还款了,于是金某就找江某承担担保责任。江某、金某、成某和蔡某等相互之间有银行转账,次数特别多,金额比较大,比如江某向金某账户转账达50多笔,金额700多万。江某曾向蔡某等人行使追偿权,金某是第三人,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裁决支持江某360万左右。江某向金某账户一共汇款700万多,法院支持360万左右,其认为向金某多还接近400万元,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退还,并申请财产保全,将金某、王某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资产全部查封。

思路决定出路——制定完整的诉讼策略

通过上述介绍,也许你会觉得法律关系很简单,案情没有那么复杂,江某主张退还的数额就是一个加减法,也许当你深陷官司的泥潭,可能就不是一道数学题那么轻松了。金某夫妇已安排行程出去旅游,但突然发现银行卡被冻结了,车子、房子也已查封,这是令人极其绝望的事情。

接受委托后,我就指导金某如何应对庭审,也就是我提到的诉讼辅导。

第一、亲自出庭。这个案子比较复杂,时间跨度比较长,当事人作为亲历者对很多案件情况都可能遗忘,无法还原客观事实,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是十分困难的,我建议当事人一定要亲自出庭,帮助法官去尽可能的了解事实真相,让法官确信自己陈述是真实的。

第二、全面收集证据。调取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诉讼案件档案材料、银行流水等,认真回忆与本案有关的细节,为抗辩和设计发问提纲做充分的准备。

第三、消除顾虑。在当下,套路贷已成为扫黑除恶的打击重点,蔡某、成某等人曾向公安机关控告金某涉嫌犯罪,这给金某心理上造成巨大的压力。我详细分析案情后,认为这是正当民间借贷,让其放下思想包袱。

第四、要有认真、诚恳的态度应对庭审。委托人说话语速比较快,容易激动。我告诉他在陈述案情或者回答法官的询问时,要用平静的心态面对询问者,语速不能太快,声音不高不低,避免过多的肢体语言,给法官一个好的印象,这也是对法庭权威的敬畏和法官的尊重。

根据这个方案和策略,查阅金某诉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档案材料,其原来的律师代理思路致命错误,为本案留下隐患。在这个案件中,金某向成某出借800多万,江某是介绍人和担保人,成某偿还本息共计440多万,后向金某出具一个350万元的借条,这期间江某偿还二三百万元,其作证时也是如此陈述。但是,金某怕与套路贷扯上关系,他的律师就制定自认为比较好的诉讼方案,不承认江某替成某偿还部分本息的事实,并且说350万元,包括部分利息(利息五分)。通过简单的加减法,江某偿还的部分加上350万元还不够本金,显然是不真实的。既然金某不承认江某没有替成某还款,那么江某汇给金某的所有款项就是替蔡某偿还的,这就是本案发生的根源。

民事诉讼中有自认制度,一方当事人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那么,金某在本案中辩称江某替成某还款,那么是否违反自认规则呢?还原事实,这是本案成败的关键!!!

第一回合证据交换——厘清法律关系

2020年9月3日,法庭组织证据交换。

双方当事人均出庭。

“在质证之前,需要原告向法庭明确两个问题,然后我再发表质证意见。1.原告提交这几组证据证明的目的是什么,想证明什么问题,必须向法庭说明;2.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本案诉讼,但根据本案的证据来看,双方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要求原告明确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如果原告不能回到这两个问题,那么举证、质证就失去方向,纯属浪费司法资源,毫无意义。” 原告提交50多张银行流水以及其他证据,法官助理让被告一方质证,于是提出上述两点要求。

显然,原告的代理人并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应对,极力回避被告一方提出的问题,并把法律关系的认定推给法院,认为这是法院的职责,具体是什么法律关系,应当以法院认定的为准。我坚持认为法律关系的选择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当向法庭进行明确。经过激烈辩论,最后原告选择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经过简单的证据交换,本案的事实争点已经明确。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在正式开庭时,要求被告本人亲自出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被告一方的发问,如做虚假陈述,要求法院对其处罚。”

庭前会议结束时,我向法庭提出下次开庭让原告亲自出庭的要求。

第四次法庭调查——聚焦江某代偿的资金来源

2020年12月28日,法庭调查。

经过前三次的较量,根据法官的要求,金某针对江某提交的借款付息、还本、罚款一览表做出说明。涉及到53笔汇款,江某每次汇款的性质、用途以及针对是哪一笔借款,都说得非常详细,这是违背常理的。详细的说明和质证意见,很难能引起法官的关注,于是将发问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庭前制定详细的发问提纲。

马:在上次庭审,你承认一个月收入一万,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收入吗?

江(极其不耐烦):我拒绝回答。

马(向法官请求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之规定,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江某替蔡某偿还的资金来源应当是本案调查的重点,要求审判长责令江某回答这个问题。

江(很无奈):没有其他收入。

马:在另一起案件中,你承认蔡某向你借款一共951万元,没有偿还完毕,是不是?

江:没有。

马:我给你算一下,你替金某偿还七百多万,蔡某欠你九百多万,加在一起已超过一千六百万元,请你向法院说一下资金来源?是否可以提供明细?

江(再次拒绝回答,但在法官的权威压力下,不得不回答):向同事、朋友借的,大约七百多万。

…………

通过简单的发问,江某诉称提江某偿还七百多万元并不属实,不能说明资金来源。江某作为蔡某等人向金某借款的介绍人和担保人,存在蔡某汇钱给江某,江某再汇款给金某,然后江某从中扣除一定的好处费,也就是说江某汇到金某银行账户的款项,并不都是代偿的。另外,江某也是成某等人向金某借款的介绍人和担保人,同样存在第这种情况,且江某在另案中作证称替成某偿还约300万元。

在焦虑与煎熬中等来——江某的撤诉

此后,法院又进行法庭调查,均是金某本人自己去的。

在漫长的等待中,终于等来好消息,2021年3月30日江某申请撤诉。

办案随想:

对法官和律师而言,这只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对当事人而言,这是他们的人生。在法治进程中,个案就是法律标本,有必要深入思考和解读。

1.如何看待个案公平和效率。此案采用的是简易程序,超过六个月没有审结,庭前会议、法庭调查和正式开庭达四五次,法官又通知当事人单独去了两三次,倘若聚焦这一个程序可以说主审法官耗费的时间比较多,诉讼成本比较大,为了追求司法公平,牺牲了司法效率,似乎两者是矛盾的。但是,放在一个更大的视野中看待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认知,比如一审在查不清事实的清下草率做出裁决,这就产生了二审、发回重审、二审甚至申请再审和抗诉,这样的司法损耗岂不是更大?通过司法改革,三方协调,提高庭审技能,可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切实做到个案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允许当事人发问可以提升司法获得感和认同感。江某为何撤诉?我想最重要原因就是通过法庭调查,江某已预判到裁判结果,双方当事人以及各自聘请的律师之间的较量,特别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发问,让江某有了直观的感受和冲击,从而深刻反思自己的诉讼行为和诉讼走向,然后做出最明智的选择——撤诉。这场庭审,江某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金某也相信司法的公平公正。诉讼,是对抗性的解决机制,通常情况下,一方胜诉就意味着另一方败诉。但是,充满对抗性的、公平的庭审,预防突袭性裁判,也是当事人预判裁判结果的方向标,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和获得感。

3.律师如何提高庭审发问技能。我在第一本书《当事人发问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中,涉及发问技巧的论述非常少,更多的是谈诉讼理念,律师要有发问的意识,要有将发问作为案件突破口的意识,诉讼技巧只要是由心出发,自然就能找到。在书中,我倡导阳明心学与诉讼实践相结合,培养正确的诉讼理念,在“知与行”中做到“合一”,也就是“致良知”。

简单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对被告有什么影响,民诉中普通程序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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