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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图形用户界面是由防火墙和密码保护等安全措施来保护的。

上海法院认定开发和提供侵犯专利权的GUI软件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比对时需要考虑“产品”和“设计”两个要素。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与传统外观设计不同,一般并非由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终端产品的生产商在制造终端产品环节中以实体形态固化于产品,而是将图形用户界面软件安装在该终端产品并运行该软件后才得以呈现。在这种情形下,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考虑如何?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涉及GUI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认定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呈现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赔偿25万元。这一裁决对确定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推动我国GUI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趣输入"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被模仿。

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趣输入”的输入法软件,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以赚取虚拟金币,这些金币可以提现或者用来购买游戏道具和在线服务等产品。该输入法采用了动态进度条的图形界面,实时显示用户的输入量和金币获取状态,极具创新性。

软件公司在2018年8月16日申请了“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随后于2019年3月15日被授权公告。

该专利涉及10个相似设计。在设计10的主视图中,整个界面被一条靠近中间位置的狭长进度条从左至右划分为上下两个区域。 进度条的上部为一空白区域,下部为显示键盘的输入区域。 进度条从左至右推进的前端有爆炸性细点,而末端则标有三个金币图案。

设计一个与您的描述相对应的界面状态变化:在进度条从左至右逐渐行进至最右侧末端时,背景显示逐渐变亮的金币图案,而金币图案的数量也逐渐增加。当进度条行进到最右侧末端并且金币图案全部点亮后,界面中央会出现一个弹出框。弹出框的上部显示文字,中部为长方形输入区域,下部左侧显示三排文字,右侧出现一个带有“EARN GOLD COINS”的长椭圆形按键。

2019年6月6日,一家软件公司发现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开发并提供一款名为“趣键盘”的软件产品供用户免费下载。发现网络科技公司的软件产品的用户图形界面与原告拥有的专利外观设计相似,因此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软件公司将网络科技公司告上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网络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该软件公司明确主张其保护范围包括设计10。

研发类似专利产品的设计产品

在法庭上,网络科技公司辩称被控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有明显差异,因此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

经过对比,被指控侵权的界面与涉及专利的界面主要存在两处差异。首先,在进度条和金币之间的联动变化过程上有不同。在被指控的界面中,金币是在进度条一次性行进的过程中依次亮起;而在涉及专利的界面中,进度条完成第一次行进后点亮第一个金币,然后依此类推,直到三个金币全部点亮。其次,在弹出框的显示动态过程和外观方面也存在差异。在被指控的界面中,三个金币全部点亮后会出现弹出框;而在涉及专利的界面中,弹出框必须响应用户点击金币的操作才会出现。

经过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在整体设计和动态变化过程方面相近,二者的不同之处并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二者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构成了近似的界面设计。

用户下载并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通过用户的操作,在手机屏幕上呈现了与涉案专利图形用户界面近似的界面。在这一过程中,软件开发和提供者、操作系统开发商、手机生产商以及用户彼此独立,分别实施了并无意思联络的独立行为。然而,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客观导致了手机屏幕呈现了特定图形用户界面。

作为软件开发和提供者,网络科技公司开发了被指控侵权的软件,并将其上架以供用户下载。这相当于制造了包含被指控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主要实质部分,并承诺销售和销售这些产品,从而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网络科技公司被上海知产法院判决停止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并赔偿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万元。

网络科技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满,已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再次确认了侵权事实,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同类或类似产品上采用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就应该认定为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二审阶段,网络科技公司提出称,被诉的侵权图形用户界面不属于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其理由是被诉侵权软件与涉及外观设计产品“移动通信终端”并非同类或相似产品,因此无需进一步对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即便进行比对,被诉侵权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也存在显著的实质性差异。

网络科技公司声称,他们提供软件供他人免费下载使用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他们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包含了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移动通信终端”。他们认为即使各主体的行为“客观导致呈现了特定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也并不等同于“导致侵害原告专利权结果的发生”。因此,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也不存在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以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为前提。他们声称网络科技公司并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间接侵权。

该软件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已经明确了相关事实,并且正确适用了法律,因此他们要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海高院的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具有美感且适用于工业产品的新设计,其保护范围由授权文件中的视图来确定。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外观设计的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视图为手机上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动态变化过程。因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为专利视图中显示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涉案专利指出所涉设计为图形用户界面的静态图和动态图。在进行比对时,应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全面考虑基础界面的整体样式及其整体或细节的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并结合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综合考虑各个界面、各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经过比对,发现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属于涉案专利设计10的保护范围。

对于网络科技公司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能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对已经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需要根据图形用户界面的自身特点进行判断。如果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被实施。

因为网络科技公司开发并提供软件供用户免费下载,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在手机上发生,从而实施了涉案专利,这种行为与侵权损害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网络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驳回了上诉。

裁判解析:专利侵权案件中的GUI外观设计具有独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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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一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擅自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在这个案例中,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开发者和移动终端的制造者是不同的实体。此外,侵权图形用户界面需要被诉侵权软件安装并运行后,才能在移动终端设备上展示。因此,即使侵权图形用户界面与专利设计非常相似,开发并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似乎仍然很难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已获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需要考虑其自身特点。图形用户界面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应用而生,通常需要通过软件运行才能呈现。产生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安装在电子产品中,通过电子产品的操作系统运行后,即可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由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通常由不同主体提供,呈现出了“软硬分离、软软分离”的特点。因此,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被实施,即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是侵权的责任主体。

二审判决认为,尽管实施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涉及多个行为主体,但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以及用户等的行为仅仅是为图形用户界面的实施提供了环境或条件。然而,开发并提供图形用户界面软件供用户下载,使得用户仅需在设备上运行即可呈现受法律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这是造成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发生的法律原因。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尤其具有挑战性。由于GUI的外观设计往往涉及到图形形状、颜色和布局等多方面因素,因此要想对其进行专利保护是非常困难的。专家指出,要破解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难点,需要在设计过程中尽量避免与现有的专利设计相似,注重创新和独特性。同时,法律法规的合规性也是至关重要的,需要在申请专利时遵循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许春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比对时需要考虑“产品”和“设计”两个要素。然而,GUI有别于传统外观设计,其并非以实体形态固化于产品,一般经软件在终端产品上运行而呈现。该类软件往往由软件开发商提供,并由用户下载安装至终端产品运行。在此情形下,能呈现侵权GUI的软件与终端设备通常“软硬分离”,这导致开发并提供上述软件行为的侵权认定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因此,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难以获得实质性保护。

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考虑了数字化时代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需求,积极回应了理论界、实务界以及产业界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的难点问题的关注。法院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充分考虑了GUI的现实特点,积极探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适用,最终认定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呈现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这一判决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对推动保障GUI外观设计创新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案的裁决具有积极的意义。

建议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进行进一步完善。当前,欧盟已经脱离了有形产品载体的限制,而美国、日本等国家虽然仍要求GUI设计必须依附在产品载体上,但也在通过各种方式弱化了有形载体的限制。这种立法趋势表明,我们需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推动互联网产业和国内工业设计领域的健康发展。

来源丨人民法院报

记者:郭燕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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