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投资项目备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进行通知

第673号

自2017年2月1日起,国务院已通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该条例经历了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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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文件,规定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该条例明确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项目时需要经过核准或备案程序,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要求。这为企业投资项目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依据。

为了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特制定了这条法规。

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企业投资项目被定义为本条例中所指的项目。这些项目涉及企业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与关系国家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相关的项目,需进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及核准机关、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会适时进行调整。同时,需要遵循国务院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除前述规定外的项目需要进行备案管理。若无国务院另行规定,备案管理机构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确定。

项目核准、备案需要通过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办理,除非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

各部门应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以办理相关手续。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需遵守这一规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在在线平台上公布与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信息,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企业在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时,需要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对于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是项目立项和实施的基本情况描述。

资源利用情况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是项目评估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项目对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评估项目对资源的消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浪费现象。同时,对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可以帮助评估项目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包括对土壤、水资源、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影响。

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是评估一个项目实施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对就业、收入、财富增长、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通过对项目影响的分析,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了解项目的利弊,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企业需要对其项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内容负起真实性的责任。

企业在进行项目核准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企业应自行编制项目申请书,不得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强制要求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编制。

核准机关应该为项目申请书的编制制定并公布示范文本,明确申请书的要求。

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项目申请书,并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转送至核准机关。

企业若要申请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需先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交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规定了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审查的方面。

(一)是否对国家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造成危害;

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评估一个项目或计划可行性的重要标准。

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积极推动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模式,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动资源全面高效利用。

对重大公共利益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在涉及有关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项目上,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他们的意见,并且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做出回复。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核准机关应当明确评估的重点。除非项目情况复杂,评估的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且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核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如果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其他单位意见,可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如果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企业如果获得了项目的核准,核准机关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如果未能获得核准,核准机关应当向企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于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企业若打算更改已经获批准的项目建设地点,或者计划对建设规模、内容等进行重大变更,必须向批准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布书面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如果在项目获得核准决定或同意变更决定后的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并需要延期开工,企业需要在两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核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的决定。项目只能延期一次,且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果国家有关项目延期开工的其他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为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智能城市交通管理系统
建设地点:某城市市中心及周边区域
建设规模:覆盖整个市中心及周边区域的交通网络
建设内容:包括智能交通信号灯、智能交通监控摄像头、交通数据分析系统等设施。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只需要收到企业提供的全部备案信息即可进行备案。如果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备案机关需要指导企业进行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选择向备案机关申请出具证明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企业如果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应该及时通知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如果发现已备案的项目属于禁止投资建设或者需要进行核准管理的产业政策,必须立即告知企业进行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项目的责任。他们应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在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等基本信息。

各级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以在线平台为载体实现信息共享。

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处理情况,都会被公示在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针对实施核准管理的项目,若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准手续即开始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核准机关将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并对企业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相关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定处分。

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核准机关将撤销核准文件,并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如果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则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以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如果企业未按照法规规定向备案机关通报项目信息或变更信息,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备案机关将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如果企业逾期未改正,将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则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中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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